哈萨克斯坦享有1200多种自然资源,2800多处已开发利用矿床。哈已开发利用石油储量坐落于世界第13位,天然气和凝析气-第15位,铅和铀-第1位,锌-第2位,锰-第3位,铜-第4位,金-第7位,第一座油田是100年前勘探研发的。众所周知,非常丰富的油气资源是国家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的扎实确保。
矿产税收是哈主要财政来源之一,因此,为了在自然资源使用者经济忍受范围内尽量扩充国库,哈对自然资源使用者纳税问题十分推崇。 地下资源使用者纳税体系由哈宪法和国际通行准则不予确认。根据哈法,地下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
除宪法之外,哈地下资源多样性以及矿产资源铁矿加工的特殊性要求,必需制订和实行专门的矿产税法。地下资源使用者纳税示意图见图一。 《税法典》的实行给地下资源使用者纳税带给了贯彻的变化,不仅影响每个地下资源使用者的经营活动,而且对整个投资环境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一、税制 目前,哈萨克斯坦实行两种地下资源使用者税制:1)矿产合约税制;2)产品分为协议。 矿产合同规定了除哈萨克斯坦产品分为酬劳以外要缴纳的所有税和其他财政强迫收费。产品分为协议则规定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产品分为酬劳,而超额利润税、矿产出口收益税、矿区租用费、消费税、土地税、财产税等其他税种则不必须交纳。
矿产合约税制又可以分成两类:1)2004年1月1日之前签定的合约;2)2004年1月1日之后签定的合约。2004年1月1日之前签定的矿产合约将在合约有效期内之后有效地,税种和税率恒定,而2004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将继续执行新的税制。例如,2004年哈萨克斯坦开始实行原油和凝析气矿产出口权益税,2004年1月1日之后签订合同的必须依法交纳矿产出口权益税,而2004年1月1日之前签订合同的地下资源使用者不必须交纳。
1.2009年1月1日之前地下资源使用者纳税方法 2009年前,当石油价格为60美元/桶时,地下资源使用者的总税负为49%到59% (明确各不相同合约)。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据矿产合约积极开展经营活动的地下资源使用者必须缴纳以下税种: 1)企业所得税-30% 2)增值税-13%(大多数自然资源使用者继续执行相同税制,根据90年代税率交纳增值税,即税率为18%) 3)超额利润税-对于《税法典》施行之前签定的合约,根据盈利情况,税率为0-30%平均;对于《税法典》施行之后签定的合约,税率为0.5%-60%平均。 4)红利-计税方式根据矿产合约确认 5)原油凝析气矿产出口收益税-对2004年1月1日签订合同的自然资源使用者征税,税率为0-33%平均。
由于哈靠近海港,石油运输花费极大,上述税费的一个联合特点是纳税的税基还包括了运输费用等涉及开支。 2. 2009年1月1日以后地下资源使用者纳税方法 现行《税法典》主要引进以下创意: 1)产品分为协议作为矿产合约形式和地下资源用于税制的模式而被中止。
2) 企业所得税渐渐上升到15%:2009年到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2010-2011年17.5%,从2011年起-15%。 3)增值税税率降至12% 4)对原油和天然气铁矿额分别征税7-20%和10%的矿产铁矿税,铁矿额以全球行情价格不尽相同。
5)将超额利润税低于不应税额从20%提升到25%,根据新的《税法典》草案,超额利润税税基为计税期期间地下资源使用者低于支出额25%的净收入部分 6)签下红利和商业找到红利由合约确认,新的《税法典》草案只对计算出来和缴纳方式做到更加详尽规定 7)对原油和凝析气实际出口额征税为0%-32%的矿产出口收益税,实际出口额以全球行情价格不尽相同。矿产出口收益税按照目前原油和凝析气出口关税计算出来准则计算出来。
目前出口关税纳税人是未交纳矿产出口收益税的企业。2009年以后所有地下资源使用者都要交纳矿产出口收益税,而且适当地,不用再行交纳出口税。
该税制的特点在于矿产铁矿税和矿产出口收益税计税时都扣减地下资源使用者成本。而且,根据上文可以总结出来,该税制的主要创意在于: 将企业所得税从30%增加到20-15% 将增值税从13%增加到12% 用矿产铁矿税代替矿区租用费。
矿产铁矿税和矿区租用费的区别在于,矿区租用费在计税时会考虑到地下资源使用者交通及涉及费用,而矿产铁矿税计税是考虑到的是国际市场行情,不考虑到这些费用。此外矿区租用费的税率为2-6%,而矿产铁矿税的税率在7-20% 矿产出口收益税计税更加严苛。目前,矿产出口收益税计税基础是原油、凝析气以及涉及运输费及保险费,则新的《税法典》草案中则不还包括运输费及保险费等涉及费用。 根据经济部数据,地下资源使用者的税负水平在石油价格为60美元/桶时为49%-62%,而实际计算出来中某些情况下地下资源使用者的税负水平在石油价格为60美元/桶时可以超过72-74%,石油价格为100美元/桶时为到63%。
二、税制稳定性 税制稳定性是指2004年1月1日之前签定的矿产合约将在合约有效期内之后有效地,税种和税率恒定。首先,矿产合约是哈政府和投资者(地下资源使用者)之间的合约,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矿产合约中确认的税制稳定性指双方须要确保矿产合约届满之前税制平稳,也就是说哈政府不能加课新税、减少税率,而地下资源使用者必须严苛依据合同规定和税法纳税。
其次,《投资法》、《税收和其他财政强迫收费法》和《税法典》都规定了税制稳定性。换言之,矿产合约税制稳定性具备一切必需的法律基础。 第三,地下资源使用者纳税检查结果表明,税务部门和地下资源使用者遵从税制稳定性原则 第四,税制稳定性在司法实践中被不予证实。
例如,根据哈最高法院2006年6月23日第5号《关于税法限于司法实践中若干问题的说明》第7条(随着2013年2月27日第1号司法解释实施而过热),《税收和其他财政强迫收费法》(1995年4月24日)实行期间签订的矿产合约在有效地期间拥有税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矿产合约对还包括哈方在内的各方具备约束力,从法律角度而言,由于矿产合约确认了相同税制,而且根据涉及法律,在合约有效期内税目和税率都不能更改。因此,尽管实施了新的《税法典》,并对税种和税率明确提出了新的规定。
但如果想要使新的《税法典》限于到2004年1月1日之前签定的矿产合约,唯一办法是在双方同意的基础上在合约中对税制做到改动和补足(究竟那种合约无法税制平稳)。 总而言之,哈现行税法体制下不存在两种税制。
根据第一种税制,地下资源使用者根据《税法典》纳税,交纳的税费还包括:超额利润税、股份费和商业勘探酬劳、矿区租用费;根据第二种税制,即产品分为协议,在这种税制下,地下资源使用者不用交纳某些税费,而取而代之交纳产品分为酬劳。 三、不存在的问题 地下资源使用者税法领域必须注意到以下问题: 1.计算出来常数有争议。
哈在计算出来计税常数时会考虑到纳税人纳税额占除成本以外的全年总收入的比重,而国际惯例中计税常数不会还包括成本在内。 2. 法律效力无差别。
根据《税法典》涉及规定,只有产品分为协议和经法律批准后的矿产合约能维持税目和税率平稳,而法律上,产品分为协议和矿产合约实质上都是关于用于地下资源的合约,法律效力方面没任何差异。此外,合约注册机关批准后的矿产合约与哈法律批准后的矿产合约也没区别,因此还必须在法律上展开更进一步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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